“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省社科院副院長劉旺洪教授和省委黨校黨史黨建部主任董連翔教授解讀認為,依規管黨治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證,對依法治國具有引領、帶動和保證作用。
  【《決定》原文】 註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
  【專家解讀】 劉旺洪:《決定》的一個重大創新是,強調依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引領作用,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大體系”之一,對依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進行全面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依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通過依規治黨引領依法治國全面推進。
  董連翔:這不僅深刻揭示從嚴治黨與依法治國的關係,還明確從嚴依規治黨對推進依法治國的引領作用。從嚴依規治黨,必須堅持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與協調,確保黨員、幹部帶頭守法遵法,形成全社會法律至上的理念與實踐。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而是依法治理國家,這也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保障。
  【《決定》原文】 依紀依法反對和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
  【專家解讀】 董連翔:從嚴依規治黨,必須堅持黨內法規嚴於國家法律,確保黨員幹部成為遵紀守法的模範,為推進依法治國提供執行力。同時還必須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使黨員和各級領導幹部在黨內生活中養成自覺講規矩、依規矩行事的習慣以及良好的法治素養,尤其是要加大對違反黨規黨法行為的嚴肅處理,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只有這樣,才能在社會主義法治中國建設的實踐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的依法治國的方略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劉旺洪: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黨內法規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要完善黨內法規實施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執行力度,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形成嚴密的反“四風”長效機制,依紀依法反對和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
  【《決定》原文】 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專家解讀】 劉旺洪:當前,必須完善黨內法規實施監督體制機制,形成完備的黨內法規實施監督體系,確保黨員和黨員幹部模範守法、嚴格遵守黨內法規。還要不斷強化和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堅決依紀依法懲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確保黨內風清氣正,黨員幹部廉潔從政。
  董連翔:從嚴依規治黨,必須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為實現依法治國提供領導力。要建立一支與依規從嚴治黨引領依法治國相適應的幹部隊伍,就必須繼續深化幹部制度改革,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那些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或調離領導崗位,真正形成與依法治國相適應的幹部考核制度的價值導向,為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本報記者耿 聯  (原標題:依法依規治黨,引領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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